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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新城中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庄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某,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金沙园。法定代表人王镇清,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电。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拖欠原告电费180364.43元,应承担违约金10260.8元(计至2015年3月17日)。现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电费180364.43元及违约金10260.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计算基本电费容量为3815千伏安,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居民如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份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部份按日千分之三计算。2、2013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电费分期支付,原告根据被告上月实际电费总额于下月分两次支付。被告尚欠原告电费总额为180364.43元,其中应支付电费日期与金额分别为2014年12月22日73308.17元、2015年1月12日21040.41元、2015年1月24日69292.18元、2015年2月10日1672.74元、2015年2月23日7490.93元、2015年3月20日7560元。至2015年3月17日依约定前5期每期尚欠违约金为2987.86元、4850.45元、1977.8元、117.09元、329.6元。上述事实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欠费情况汇总表、电费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共欠原告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电费180364.43元及违约金10260.8元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欠费情况汇总表、电费清单证实,被告应予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人民币180364.4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二、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国网福建沙县供电有限公司违约金10260.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3元,由被告福建天工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礼友代理审判员黄艳华人民陪审员胡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冰倩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