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胥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黄某甲,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人。原告胥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某及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因婚生子黄某乙已年满十四岁,对其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具有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本院遂要求原告提供其子黄某乙的情况以便前去当面了解其子黄某乙的意愿,但是原告拒不提供其子的下落情况,也拒不带其子到法院表达意愿。本院电话及短信限原告在一定期限内前来本院对拒不配合审判工作进行情况说明,否则将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本院,也未向本院致电或提交书面的解释说明,现诉讼活动已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明确告知其应配合审判工作否则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而拒不配合,导致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胥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 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海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