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灿辉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辉,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李灿辉,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高杰,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在原告李灿辉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杰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