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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阳某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9月4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