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马某,女。被告梁某,男。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