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马某,女。被告梁某,男。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