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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肖翠兰、张勇、张玲娟与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翠兰,张勇,张玲娟,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28号原告肖翠兰,女,1956年1月14日生。系原告张勇、张玲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男,1985年11月3日生。原告张玲娟,女,1988年2月25日生。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翠兰、张勇、张玲娟诉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翠兰、张勇、张玲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翠兰、张勇、张玲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翠兰、张勇、张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翠兰、张勇、张玲娟负担。审 判 长  吴俊鸣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子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