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喜贤与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喜贤,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唐喜贤被执行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喜贤与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将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行承德市新华支行存款33348.25元予以扣划,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子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