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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长  杨久方审判员  王小雨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