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粉粉与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粉,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王粉粉委托代理人王天明,系原告公爹。被告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庆城县桐川乡。法定代表人齐宝存,乡长。委托代理人申钜成,系庆城县桐川司法所所长。被告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嵇兴虎,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粉粉的委托代理人王天明诉称,2010年桐川乡修建郭旗村乡村道路时,占用原告耕地0.3亩,毁坏果树9颗,其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无果,现请求判令赔偿果树损失54000元,土地补偿金54000元。被告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民委员会均辩称,郭旗村乡村道路系庆城县交通局主持修建,其两方均为协调单位,并无赔偿义务,并且当时修建道路时所涉及的其他村民损失均未赔偿,故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庆阳市交通局就庆城县郭旗至郭家岔通村油路建设工程向庆城县交通局下发批复文件,就建设标准、主要工程数量、预算资金等作出批示。之后庆城县交通局组织施工进行修建。在建设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多名村民的土地和树木均有所损毁,但未予补偿。上述事实,有证人冯立贵、柳万珍的证言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郭旗村乡村道路是由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和主持修建的工程项目,被告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民委员会不是工程修建和管理单位,原告应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其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粉粉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