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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黄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黄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翀,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勇与被执行人黄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