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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执补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58号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奎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奎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