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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安平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安平,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安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刘占英。上诉人黄安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黄安平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安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