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船舶基地路1号基地。法定代表人:胡蕊,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曹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源建筑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3.50元,由原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家斌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