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大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邢云峰与原审被告赵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云峰,赵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大民申字第00013号原审原告邢云峰,男。原审被告赵通,男。原审原告邢云峰与被原审被告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沟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关于被告赵通与陈静合伙的相关证据,要求追加陈静为共同被告,与赵通共同承担欠原告借款。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