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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大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邢云峰与原审被告赵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云峰,赵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大民申字第00013号原审原告邢云峰,男。原审被告赵通,男。原审原告邢云峰与被原审被告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沟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关于被告赵通与陈静合伙的相关证据,要求追加陈静为共同被告,与赵通共同承担欠原告借款。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