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中法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柴延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延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中法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希办一颗树街。法定代表人田志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勇,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锡林呼,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柴延梅,女,满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再审申请人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柴延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锡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置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锡林浩特市置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乌云塔娜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特日格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跟 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