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宋瑶与陈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瑶,陈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855号原告宋瑶,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怀远路**号,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被告陈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淮北市濉溪县双堆集镇陈集村北东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原告宋瑶与被告陈诗租赁合纠纷一案,原告宋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瑶撤回对被告陈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7元,由原告宋瑶负担。审 判 长 黄凤文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人民陪审员 郭瑞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