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付江与马付钦、班秀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江,马付钦,班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马付江被执行人马付钦被执行人班秀菊本院在执行马付江申请执行马付钦、班秀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