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光与徐正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徐正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陈光。被告徐正梅。关于原告陈光与被告徐正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陈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