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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光与徐正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徐正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陈光。被告徐正梅。关于原告陈光与被告徐正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陈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