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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与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柴永华。被告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鲁潍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