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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王某,男。被告: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樊 燕审 判 员  喻可达人民陪审员  冯源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