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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艳卿与李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卿,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卿。被执行人李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军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17×××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