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银戊新与覃换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戊新,覃换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银戊新。被执行人覃换主。银戊新申请执行覃换主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换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银戊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银戊新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覃换主(2015)鱼执字第2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