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仁伟与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伟,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姜仁伟,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房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青,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维真,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仁伟与被告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