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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仁伟与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伟,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姜仁伟,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房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青,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维真,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仁伟与被告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