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晓洪与广州市卓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洪,广州市卓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少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吴晓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卓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通。被告王少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洪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1元,本院减半���取人民币18,28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