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纪彬与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彬,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782号原告:王纪彬,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法定代表人:庄绪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彬诉被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账户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纪彬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