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贺长林、于丽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贺长林,于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贺长林、于丽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贺长林、于丽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贺长林、于丽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