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城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尚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