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俊明、候改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聚朋,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寨信用社主任。被告杨俊明,农民。被告候改景,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俊明、候改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薛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贾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