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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64-2号原告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669323元及违约金、后续租赁费,返还租赁物。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履行能力,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