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窦立田犯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窦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61号罪犯窦立田。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0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窦立田犯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0)徐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31日,本院以(2013)徐刑执字第05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4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窦立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窦立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赃款已退清。本院认为,罪犯窦立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窦立田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