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16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6475.6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