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马晓欢与李志军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欢,李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31-1号原告:马晓欢,女,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志军,男,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欢与被告李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晓欢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