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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钱进与被上诉人樊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进,樊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进因与被上诉人樊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进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被上诉人樊建辉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玉  章审 判 员 谢  颂  琳代理审判员 赵  俊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鹤(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