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钱进与被上诉人樊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进,樊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宏亮,河南豫龙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进因与被上诉人樊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进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被上诉人樊建辉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玉 章审 判 员 谢 颂 琳代理审判员 赵 俊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鹤(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