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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生谦与马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谦,马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90-2号原告:周生谦,农民。被告:马林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马林林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周生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马林林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林林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