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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执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隋愿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愿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2497号罪犯隋愿,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2年11月28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4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3月各获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愿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保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