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同一诉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一,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341-1号原告孙同一,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一诉被告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预登记在原告孙同一名下的北城世纪城7幢201号建筑面积为1848.84平方米的商铺;二、查封被告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北城世纪城1号楼106、109、115的商铺,2号楼107、109、112的商铺,19号楼121的商铺;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四、查封皖中信估字(2015)S1-078号安徽徽皇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中记载的所有机器设备和建筑物附属物,期限为两年(担保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