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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凯德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荣昌建材厂、罗啟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凯德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荣昌建材厂,罗啟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佛山凯德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斯健。委托代理人:杜志强,系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荣昌建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罗啟锡。被告:罗啟锡,男,汉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芳,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9月5日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之后因原告未缴纳鉴定费而于2015年5月27日终止鉴定。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凯德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8.51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