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雷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某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雷某的银行存款205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