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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百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百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曦,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百兴,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百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竹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礼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