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刘辉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行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20号。法定代表人:高书欣,局长。被执行人:刘辉,原周村元力装具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辉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刘辉作出的(2014)第616号《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伯钧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郑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