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管向阳与紫赢(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向阳,紫赢(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赢(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A座710-2。法定代表人韩龙,执行董事。上诉人管向阳与被上诉人紫赢(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管向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向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向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管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