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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蔡寿军、黄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寿军,居民。被告黄建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寿军、黄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蔡寿军、黄建辉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依法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盐城市凯利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