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凡光与曲志胜、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光,曲志胜,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光,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志胜,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90188-X。负责人朱建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孟凡光因与被上诉人曲志胜、阳光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凡光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凡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凡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29.50元,由上诉人孟凡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苏 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慕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