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铭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11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铭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487号原告:孙铭浩,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号。委托代理人:刘生涛,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号。负责人:谢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盖俊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铭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3月17日原告将鲁YZB3**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员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2673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赔偿合理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孙铭浩保险理赔款113414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媛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