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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朝科与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夏某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舟山市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