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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左某某,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且无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属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法律释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