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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乱英诉杨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乱英,杨环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吴乱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环环,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乱英诉被告杨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乱英以意欲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乱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乱英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