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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潘跃平与马克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平,马克永,蒋世波,陈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潘跃平,,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克永,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蒋世波,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蒋世波。申请执行人潘跃平与被执行人马克永、陈秀娟、蒋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