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西安某某大学、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西安某某大学,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大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该校某某校区负责人。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大学、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某某大学、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正在我院审理之中,本案审理需以上述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穆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