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加明申请执行杨丁香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加明,杨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钱加明,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丁香,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钱加明申请执行杨丁香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员到农村信用社查到杨丁香丈夫刘关有有存款,划拨标的款5300元,并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人钱加明。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林 来源: